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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0-12-30    点击数:

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会通过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融资租入获得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2)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三类:

1.房屋建筑;

2.车辆;

3.设备,包括办公用品、用具、电器设备等。

第四条  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根据固定资产具体品名建立固定资产目录,登记固定资产品牌、型号、数量、购买日期等,并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按获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融资租入的审批权限为基金会负责人。

第六条  办公用品等低值易损物品的管理

    办公用品等低值易损物品年初由办公室根据需要提出计划,经领导批准原则上一次性购买。交由业务办公室办理资助业务的同志,登记管理,使用人签字领取。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房屋建筑20年;车辆8年;设备3年及以上。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按原值的5%确定。

本会固定资产暂不提取减值准备。

第八条  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为基金会负责人。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作无偿转让的,凭批文调整资产账目;固定资产作有偿转让的,凭批文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资产账目。

固定资产报废,凭批文予以核销。

第十条  固定资产毁损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过失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固定资产毁损的审批权限,参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一条  年终由秘书长会同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查清固定资产实有数量和账面数量是否相符,并进行年终决算。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秘书组为本会固定资产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融资租入和转让、报废、毁损等业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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