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会通过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融资租入获得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2)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
第三条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三类:
1.房屋建筑;
2.车辆;
3.设备,包括办公用品、用具、电器设备等。
第四条 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根据固定资产具体品名建立固定资产目录,登记固定资产品牌、型号、数量、购买日期等,并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按获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融资租入的审批权限为基金会负责人。
第六条 办公用品等低值易损物品的管理
办公用品等低值易损物品年初由办公室根据需要提出计划,经领导批准原则上一次性购买。交由业务办公室办理资助业务的同志,登记管理,使用人签字领取。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房屋建筑20年;车辆8年;设备3年及以上。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按原值的5%确定。
本会固定资产暂不提取减值准备。
第八条 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为基金会负责人。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作无偿转让的,凭批文调整资产账目;固定资产作有偿转让的,凭批文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资产账目。
固定资产报废,凭批文予以核销。
第十条 固定资产毁损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过失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固定资产毁损的审批权限,参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一条 年终由秘书长会同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查清固定资产实有数量和账面数量是否相符,并进行年终决算。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照固定资产转让、报废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秘书组为本会固定资产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购买、受赠、交易换入、融资租入和转让、报废、毁损等业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