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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发表于:2019-11-13    点击数:

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规范我会项目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基金会项目是基金会按章程和办会宗旨依法开展的资金募集、济困助学、奖教奖学等服务教育的各种公益活动项目和为筹措积累资金依法开办的生产、商贸、服务等经营性项目。

    三、开展大型的向社会募集资金活动,应制定详尽的计划需经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需报批的活动,必须按程序报批)。资金募集活动必须公布募集资金情况,公布所募资金去向,主动邀请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报道和监督。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必须严格执行捐赠人的意愿,努力维护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拒绝带个人利益和违法违规条件要求的捐赠。每项活动结束后,主持活动的负责同志都应写出总结报告。

    四、开展济困助学活动,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阳光透明,要切实按照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审查提出意见,基金会办公室调查核实的工作流程确定救济或资助对象。由捐赠人或理事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助标准,采取集中、公开的形式发放资助金,受助人(或监护人)签字领取。    

    对个别突发性造成困难,需要救助的师生,由理事长决定救济对象和资助标准,亲自或委托有关人员发放。

    开展济困助学活动,要注意通过活动载体培养学生热爱祖国、感恩报恩思想、努力学习,立志成材,回报社会的感情,做好受助学生和资助人的沟通联络工作。

五、按本会宗旨开展奖教奖学活动要有利于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推动全社会尊师重教风气的形成;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和业务水平,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努力学习,立志成才。

    开展各项奖教奖学活动,必须有周密的活动方案和计划,有明确的组织领导,有经费预算。须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通过方能实施。奖励优秀教师、学生,应制定出受奖条件,公开评选;评选决定需以本会正式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的方式下发。

    组织教师外出参加培训、学习考察,参观访问应有务实的计划方案,经费预、决算,按程序报批,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同意方能实施。

 实施过程中组织者或带队人要热情服务,确保安全,注意收集反映和效果,形成书面总结。    

    六、资助学校、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的项目,要以有利于提高义务教育水平,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为目的,重点解决农村边远学校的办学困难及师生的生活困难。    

执行理事会决议确定的资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项目立项,必须在深入学校实地考察、科学论证、精确预算的基础上,指导学校写出申请,根据每个单位所需资金多少分别由理事长、理事长会议、理事会批准后实施(专项捐款除外)。基金会财务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质量。

    向学校捐赠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会的经费情况分年提出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为学校添置的设备设施可采取学校自行购买和基金会统一购置两种方式,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办公室、财务部门均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采购程序,确保物品质量及价格的合理,坚决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

    七、要以积极开拓创新精神、兴办服务性、经营性项目,努力为基金会积累资金。

    开办服务性,经营性项目,要以服务教育、服务师生、壮大教育基金会为根本目的,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既要抓经济效益,更要重视社会效益。

    开办服务性、经营性项目,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书面报告,经理事长会议决定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立项实施。需要基金会投资的项目,必须经理事会同意。对违反基金会《章程》规定进行的投资造成损失的,参与决策者应承担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

    由基金会投资的服务性、经营性项目的法人代表由基金会任命,法人代表对所办项目实行自主经营,所获利润按规定报分管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审核后,经理事长同意部分留作扩大生产经营外,其余全部捐献给基金会。

    所有服务性、经营性项目,都应单独设立会计、出纳和银行帐户,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基金会财务部要对项目的财务工作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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